1、馆内免证提供阅览,读者在外借图书、上网时需使用读者证。
2、市民凭身份证缴纳押金100元或200元免费办理读者证;持卡人退证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、读者证和押金条在开户馆办理。
3、读者凭读者证,在总分馆体系内的成员馆均享受“通借通还”的服务,逾期还书须支付逾期费,每天每册0.1元, 每册单次2元封顶。
4、外借时请仔细检查所借书刊,如有破损、缺页等须向工作人员说明,并作相关处理;如书内盖有“书附盘”字样时,可向工作人员咨询借阅。
5、请爱护所借阅书刊及内附盘,不得撕页、污损、勾划、书写、调换等,不得将内附盘遗失、损坏,违者按照书刊资料赔偿标准的规定处理。
6、读者如需复印资料,须经工作人员许可,并办理资料复印外借手续。
7、尊重作品的知识产权,复制等行为以合理使用为原则,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责任自负。
8、保持图书馆整洁、安静、有序的环境。入馆时衣着整洁,举止文雅;不在馆内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纸屑;不在馆内大声喧哗,不使通信设备发出声响;使用文明语言,不讲脏话;不带有色饮料、零食进入阅览室;严禁携带宠物及易燃易爆、危险物品入馆。
9、网上续借、查询方法:打开opac.changshalib.cn(长沙图书馆总分馆网上服务平台)→点击“我的图书馆”→输入读者证号、密码(初始密码为办证身份证号的出生年月日8位数)→点击登录→点击“网上续借”→对相应图书进行“续借”(已过期不可续借)。
10、有关长沙图书馆总分馆服务的更多内容,请登录www.changshalib.cn,查看“总分馆服务”。
书刊资料赔偿标准
一、文献遗失
文献遗失应向开户馆声明,限期1个月购买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另交加工费5元/册。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
如遗失后无法抵赔,按以下标准交纳赔偿金,另交加工费5元/册:
1.1977年以前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
2. 1978-1990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
3. 1991-2010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3—5倍赔偿;
4. 2011年以后的书刊,按原价1.5倍赔偿;
5. 进口原版外文书刊,按原价2倍赔偿;
6. 期刊遗失1册,按全年订价总和赔偿;合订本另收20元装订费;
7.光碟遗失或破损,按购价赔偿;如成套光碟遗失或破损1张,按整套价格赔偿;
8.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以同类书刊资料价格为参考进行赔偿。
9. 赔偿后找回原文献,并且原文献保存状况良好的,一个月内凭赔偿收据退回所赔款项,但仍须按规定交纳逾期费。
二、污损文献
1.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文献者,每处赔偿5元;对污损、割页、撕扯严重者,按文献遗失的赔偿办法交纳赔偿金;
2. 丢失、污损文献所附条码、磁条、书标的,收取加工费5元/册;
3. 损坏或遗失图书所附光盘的,每张光盘赔偿10元。
三、偷窃
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擅自携带出馆者,一经发现,按偷窃处理。除退回被窃文献外,需按文献原价的10倍交纳赔偿金。情节严重的,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